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四一號
原告 陳濟岳 即祭祀公業 陳奇富 管理人訴訟代理人戌○○律師複代理人 黃秀惠 被告未○○
乙○○申○○卯○○丁○○巳○○辛○○辰○○戊○○庚○○己○○壬○○丙○○子○○丑○○○訴訟代理人酉○○被告午○○
寅○○癸○○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具狀 陳明 系爭租金調整之年度自何年度何期起算?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卿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