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四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鄭照誠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廖梨君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啟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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