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陳守煌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五號、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三號七0三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卓進仕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玉容~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一萬一千八百七十四元││├─────────────┼─────────────┼──────────┤│共計│一萬一千八百七十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