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4年度潮小字第7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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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潮小字第78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貳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中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