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裁定 95年度宜秩字第9號
移送機關 宜蘭縣警察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5
年1月24日警少字第095000124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內含愷他命殘渣袋乙只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五時二十分許。
㈡地點:宜蘭縣宜蘭市○○路○○○號億洲酒店「B1-PU
B」。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五時二十分許,在宜蘭縣宜蘭
市○○路○○○號億洲酒店「B1-PUB」查獲。
㈡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總驗總表,被移送人之尿液檢驗
結果呈愷他命陽性反應。
㈢內含愷他命殘渣袋乙只。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林俊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林竹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