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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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7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鳳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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