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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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八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公克、淨重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凌晨二時許,在台中縣○○鄉○○路○段○○○巷○○號,查扣被告甲○○(另為不起訴處分)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二公克、淨重0.一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係屬違禁物,爰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後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二公克、淨重0.一公克)屬違禁物,且為毒品,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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