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安非他命壹包(淨重參拾陸點伍伍參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以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九九號判決無罪確定,爰依法聲請將扣案安非他命一包(淨重三六‧五五三八公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安非他命分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規定之毒品,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