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0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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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О三五號
被告丙○○
乙○○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乙○○、甲○○均自民國玖拾年參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等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三人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除於九十年三月五日訊問後當庭宣示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添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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