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小調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調字第624號
原   告 海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炳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吳桂卿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海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最新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或會議
  紀錄影本。
二、彰化縣○○市○○段○○○○○○○○○○○○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
  謄本(含全體共有人)。
三、原告所訂管理費計收方式之完整住戶規約、會議紀錄資料影
  本,及提出對於被告房屋計收管理費之計算標準。
四、催告被告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回執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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