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2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2114號
原   告 燕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慶賜
訴訟代理人  羅先正
被   告  張鈤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
六日辯論終結,定同年月十三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
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長慶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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