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310號
原   告  柯淑芳
訴訟代理人  林守一
       郭福三 律師
被   告  郭青松
訴訟代理人  郭信夫
訴訟代理人  鄭懷君 律師
       張永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3日下午4時4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書記官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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