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聲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聲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游賢龍
訴訟代理人 林 凱律師
       段思妤 律師
相 對 人 永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旻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5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蔡玫華
之記載,應更正為「吳旻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
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書記官簡鈴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