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簡字第384號
上 訴 人 陳秀雲 住臺南市○里區○○路○○○○○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王錦慧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1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