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簡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325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慶展
被   告  陳益成
       陳杏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7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與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嘉義市○○段○○○號地號土
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嘉義市○○段○○○○○○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義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書記官鄭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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