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497號
聲 請 人 蘇芝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宗霖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8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