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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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497號
聲 請 人  蘇芝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宗霖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8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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