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抗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1339號抗告人甲○○○
乙○○戊○○丙○○丁○○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建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再字第1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起3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林麗玲法官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劉麗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