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補字第61號
原   告 甲○○
上原告與被告忠孝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陸萬陸仟貳佰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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