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勞小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勞小字第8號
原   告 艾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裕德
訴訟代理人  劉錞澤
被   告 NGUYENTH.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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