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7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維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維慈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維慈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42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莊維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相關刑事判決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上開說明,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金新臺幣3萬元│├────────┼──────────┼──────────┼──────────┤│犯罪日期│103年06月30日│103年07月12日│103年07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8062號│第19314號│第2258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交簡字第560號│103年度交易字第1787│103年度審交簡字第120││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3年08月14日│103年08月29日│103年10月0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交簡字第560號│103年度交易字第1787│103年度審交簡字第120││判決│││號│號││├────┼──────────┼──────────┼──────────┤││判決│103年09月04日│103年09月18日│103年11月0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4046號│第14629號│第69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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