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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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15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國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國忠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游國忠因涉犯公共危險案件,經依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一千元,由被告游國忠自行繳納現金後(刑保工字第042號)將其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游國忠經傳喚、拘提均未到案,足認被告現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