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06號原告 楊基圳 被告 王丁煌
王進芳 嚴秀祝 梁富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登記之抵押權,其擔保債權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計算式:140萬×5=700萬),而系爭供擔保之物即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價額為4,305,920元(計算式:面積×公告現值=1345.6×3200=0000000)。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05,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俞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江慧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