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08號原告 許銘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淑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