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07號原告 陳梅雀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王春榮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15,5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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