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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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020號聲明人己○○
丁○○丙○○林 関秀蘭
之3甲○○
5樓乙○○戊○○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父 林歡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陳報林歡、 林関秀蘭 所生育長女之姓名,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寄件證明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