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90號原告 楊勝達 訴訟代理人劉喜律師複代理人 陳衍仲 律師被告中正名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傳 耿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 律師被告 林傳耿
洪秋美 張 劉玉葉 張秋旺 張足 蒲素良 劉千毓 戴華菁 陳建財 楊金龍 朱張 對 李美美 黃姿珮 黃思琦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4月8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