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執聲字第一二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重利、偽造文書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被告甲○○因重利、偽造文書等貳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郭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國忠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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