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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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07號聲請人英賓海產餐廳法定代理人 蕭錦生 訴訟代理人 李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5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53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書記官楊意萱┌─────────────────────────────────────────────────┐│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0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合騏工業股份│第一銀行鹽水分行│英賓海產餐廳│107年2月28日│16,035元│AA605215││││有限公司陳慶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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