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04號聲請人 李芳貞李賴騰妹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8年8月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繼承取得如附表所示證券3張,因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3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08年1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3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8年1月11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股票分配協議書、股份現金股利分配同意書及公告查詢資料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於108年7月11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書記官許榮成┌───────────────────────────────┐│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499│├──┼─────────────┼────────┼──┼──┤│02│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433│├──┼─────────────┼────────┼──┼──┤│03│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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