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52號聲請人 施振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南市致遠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南市致遠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南市致遠基金會董事,該財團法人經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於民國107年8月8日以南市經產輔字第1070866096號函設立許可,已聲請本院准予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因應業務需要,經第1屆第3次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本院為必要處分,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臺南市致遠基金會變更前捐助章程、變更後捐助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1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8年6月21日南市經產輔字第1080682331號函及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又經本院徵詢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之意見,該局對於財團法人臺南市致遠基金會捐助章程變更無意見,有該局108年8月9日南市經產輔字第1080940998號函1件在卷可考。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彥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