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2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2130號聲請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楊俊佑 相對人 陳詠翔陳世宗 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廖錦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陳詠翔即陳世宗之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陳世宗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世宗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為被繼承人陳世宗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2月28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為臺南市○○區○○里○○路○○○號,又查無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等情事,爰卷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陳詠翔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之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890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繼承人戶謄謄本及前開支付命令卷宗查閱無誤,堪信為真實,復查相對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迄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亦未陳報遺產清冊,有本院前案查詢索引卡一份在卷足參,故本件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怡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木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