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5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甲○○本件被告丙○○、乙○○、甲○○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1日以98年度訴字第95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檢察官對被告丙○○、乙○○、甲○○追加起訴,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541號受理並與本件合併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本院認本件被告丙○○、乙○○、甲○○所涉罪嫌,不宜逕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刑事十五法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王俊彥法官楊國煜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