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6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6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9年度易字第36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9年度偵字第2514號),於民國99年8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育彰書記官陳靜宜通譯林政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一字型螺絲起子壹支沒收。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老虎鉗子壹支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一字型螺絲起子及老虎鉗子各壹支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羅簡字第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緝字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甫於民國98年8月22日執行完畢。詎甲○○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得上訴之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陳靜宜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方式│金額(新臺幣)│├──┼────────┼────────┼────┼─────────┤│1│99年2月中旬某日│位於宜蘭縣冬山鄉│徒手。│200元。│││下午3時許。│八仙路251號之慈││││││善爺廟。│││├──┼────────┼────────┼────┼─────────┤│2│99年3月26日上午│位於宜蘭縣冬山鄉│攜帶客觀│未遂。│││6時許。│南興路22號之土地│上具危險│││││公廟。│性,足供││││││兇器使用││││││之一字型││││││螺絲起子││││││1支。││├──┼────────┼────────┼────┼─────────┤│3│99年3月30日晚上│位於宜蘭縣冬山鄉│攜帶客觀│約3,000元。│││8時2分許。│東城路251巷21號│上具危險│││││之福德廟。│性,足供││││││兇器使用││││││之一字型││││││老虎鉗子││││││1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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