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9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954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謝孝晴 債務人 林俊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捌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玖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日起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其中代償帳務管理費新臺幣陸仟伍佰零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