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6949號債權人金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李秀娥 上列債權人金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喬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金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喬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葉世中 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