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474號
原 告 姜柏宇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原告對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2075號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
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萬8,254元,應徵再
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商啟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