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874號
原 告 余侯 不纏
訴訟代理人 余芳靚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維廷 、 莊淑惠 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為高雄市
○○區○○街○○○巷○○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
,惟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房屋之價值若干,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及計算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陳
報系爭房屋之價值並檢附證明(即系爭房屋之房屋稅籍資料或其
現值證明),俾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