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09號聲請人 顏盛庚 即康華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傅淑芳┌─────────────────────────────────────┐│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康華工程行│永豐商業銀│107年1月5日│38,700元│0000000││││顏盛庚│行 江子翠分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