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9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906號

原告 陳逢達

訴訟代理人 劉維濬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昆聯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陳昆聯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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