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小字第45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沙小字第454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靖雯

被告 陳辰行

陳月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俊凱 之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3,391元,及其中新臺幣46,344元自民國107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48%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3,000元自民國107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8%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俊凱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3,39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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