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69號原告臺南市鹽水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龍 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陳崑田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崑田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740,165元,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40,740,1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0,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