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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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國上列被告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情形,經檢察官聲請裁定更正(105年度執更字第2131號),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欄編號3關於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更正「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此情形於刑事裁定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欄編號3關於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記載,顯係「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誤繕,此觀諸卷內104年度壢交簡字第410號原判決即明,而此誤繕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以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龍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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