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0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奎銘選任辯護人陳垚祥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7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奎銘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于真
法官張兆光
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毓珊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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