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480號聲請人 陳文傑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而關於遺產之繼承人,依同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即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陳天助 之子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5月13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因新冠疫情影響,始遲延至今提出聲請,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繼承權拋棄證書為證,堪信為真。惟查,本件被繼承人於110年5月13日死亡,聲請人於110年8月27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見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記),已逾被繼承人死亡後之3個月。然聲請人未陳明係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死亡,經本院於110年9月6日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該裁定於110年9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子女,並與被繼承人同戶籍址,依照一般經驗法則,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應得知悉,且聲請人於聲請狀亦自陳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其始遲延為聲明拋棄繼承,故合理推論聲請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即知悉其得繼承。是被繼承人既於110年5月13日死亡,聲請人遲至110年8月27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已逾3個月之期限,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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