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湖小字第209號
原 告 呂學守
訴訟代理人 呂學賢
被 告 施傑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言詞辯論時,就本件原告請求及訴訟標的為認諾,依
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應本於被告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
。
二、本件依同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
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