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勞執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勞執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執字第42號聲請人 林祥耀 相對人健康家族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雄市政府民國一00年九月十四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健康家族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給付勞方(林祥耀)民國一00年五月起至七月止之工資共新台幣捌萬零柒佰肆拾壹元」,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給付工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並於民國100年9月14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00年10月15日前給付聲請人自100年5月起至同年7月止所積欠之工資共新台幣(下同)80,741元,詎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付款,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37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提出高雄市政府100年9月14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勞資爭議調解相關事證在卷可稽,足認兩造已依
主文所示內容成立調解。又相對人屆期未履行其義務,業經聲請人 陳明 在卷,相對人既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其義務,揆諸前引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劉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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