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2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童嘉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童嘉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童嘉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查受刑人童嘉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與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4所示之罪之案件,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79號受理,並於100年7月13日判決,於100年8月15日確定,是以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表:受刑人童嘉鴻應定其定執行之刑事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04.02│100.03.22│100.04.11│├────────┼──────────┼─────────┼─────────┤│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100年度偵字│基隆地檢100年度毒│基隆地檢100年度毒││年度案號│第1527號│偵字第779號、第949│偵字第779號、第949││││號、第954號、100年│號、第954號、100年││││度偵字第1448號│度偵字第1448號│├───┬────┼──────────┼─────────┼─────────┤││法院│宜蘭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23號│100年度訴字第379號│100年度訴字第379號││├────┼──────────┼─────────┼─────────┤││判決日期│100.06.23│100.07.13│100.07.13│├───┼────┼──────────┼─────────┼─────────┤││法院│宜蘭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23號│100年度訴字第379號│100年度訴字第379號││判決├────┼──────────┼─────────┼─────────┤││判決│100.07.27│100.08.15│100.08.1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聲請書誤載為否)│否││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0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基隆地檢100年度執│││第1399號│字第2497號(編號2│字第2497號(編號2││││、3、4等罪,經原│、3、4等罪,經原││││審應執行有期徒刑1│審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年4月)│└────────┴──────────┴─────────┴─────────┘┌────────┬─────────┐│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04.12│├────────┼─────────┤││基隆地檢100年度毒││偵查(自訴)機關│偵字第779號、第949││年度案號│號、第954號、100年│││度偵字第1448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79號││├────┼─────────┤││判決日期│100.07.13│├───┼────┼─────────┤││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79號││判決├────┼─────────┤││判決│100.08.1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497號(編號2│││、3、4等罪,經原│││審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