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緯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緯茂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包括記載其董事監察人之事項)及其負責人之姓名及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俞慧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