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三六號
原告丙○○
乙○○甲○○被告丁○○
良欣貨運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文卿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一五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廿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