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6號原告丁○
乙○○○原告丙○○
兼法定代理人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 律師被告己○○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被告偉通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庚○○
4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月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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